瞭望|稳健激活碳市场金融属性
碳道小编 · 2024-12-10 16:12 · 阅读量 · 148
摘要:中国碳市场探索构建了渐进式分层级交易体系,即地方碳市场先行先试、全国碳市场统筹协调、CCER交易机制补充支持,以此实现碳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逐步激活其金融属性,防范突进式发展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并扰乱市场秩序 需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丰富交易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流动性
进一步激活碳市场金融属性、发挥市场机制助力社会整体减排成本降低,是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全国碳市场交易迄今经历三周年,整体呈现运行平稳、活力提升的良好态势,金融属性不断完善。同时,目前碳市场纳管企业仍以履约为主要驱动力参与交易,导致碳市场交易“潮汐现象”明显——企业由于强制履约期限到来而大量集中交易,日常交易活跃度低。
随着碳市场分配制度和交易制度持续优化,市场预计将进一步通过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路径提升活跃度,完善碳市场金融属性。这有益于更加充分利用市场灵活机制,助力实现减排成本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加强劲的动能。
激活碳市场金融属性有四重价值
针对碳市场交易“潮汐现象”,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权金融属性,可从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可有效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积极探索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扩大碳市场交易的参与者范围,有利于吸引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尤其是券商等专业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丰富的交易经验与产品设计能力,在碳市场中有效弥合碳价差异,对减缓周期性价格波动、提高碳配额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帮助控排企业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管理。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的逐步完善和规模化发展,可以较好服务于强制碳市场下控排企业的远期履约需求,有效对冲碳价波动风险,控排企业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寻求合适碳价下的配额交易机会,合理分散和转移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经营稳定性。这将有效缓解碳市场潮汐效应。
三是有助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完善的碳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有利于推进以碳价为标的的低碳技术投资等,从而支持社会低碳转型。目前,在二级市场中以碳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产品的现货交易能够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化来反映碳价走势。从碳市场长远发展看,在一级市场逐步引入拍卖机制作为灵活的市场调节工具,拍卖形成的碳价水平能够进一步反映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在衍生品市场中,逐渐引入碳期货等金融工具则可以基于政策研判、市场走势等因素反映未来市场碳价预期,并最终传导至现货市场,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四是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发展以碳资产为基础标的的融资工具,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碳金融国内探索与国际经验
激活碳市场金融属性需要充分考量自身国情,同时借鉴国际成熟碳市场发展的可取经验。
总体而言,中国碳市场探索构建了渐进式分层级交易体系,即地方碳市场先行先试、全国碳市场统筹协调、CCER交易机制补充支持,以此实现碳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逐步激活其金融属性,防范突进式发展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并扰乱市场秩序。
目前,虽然国内金融机构还不能直接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但多家商业银行已持续布局碳金融领域,为碳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交易、融资和资产管理工具。一些金融机构结合市场中控排企业的实际融资和风险保障需要,通过开展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等方式为控排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支持,并配合适当的保险产品予以风险保障。
国际经验方面,欧盟碳市场为全球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一方面,欧盟碳市场建立了与金融结合的法律制度,明确了碳排放权作为金融工具的地位,并将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纳入金融监管,形成了以碳排放配额期货、期权为核心的碳衍生品交易市场,碳期货产品市场交易量在整体碳市场中占比超90%。另一方面,欧盟碳市场形成了丰富的碳交易产品结构和多层级的碳市场衍生品体系,吸引了控排企业、金融机构等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实现了市场主体的优势互补和功能协同,助力市场高效运转和交易活跃。
接下来,国内金融机构可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主体的合作,协同创新碳金融产品,提升产品创新的专业性和市场适应性,打造碳金融产品矩阵。比如,在碳市场扩容后丰富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自愿碳市场参与主体更为广泛的优势,探索与CCER相关的碳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对冲风险、降低成本,引导资金流向低碳技术。
未来,也需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丰富交易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流动性。
法制与监管护航金融属性释放
需完善碳金融相关制度规范,在法制与监管护航下稳健激活碳市场金融属性,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如出台碳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对碳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并建立碳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处置机制。
其次,建议明确碳资产的质权属性,构建全国统一的碳资产质押融资制度规则和操作指引。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碳资产质押融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碳配额及其他大类碳资产的质权属性,夯实相关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基础。同时,研究制定并出台针对碳资产质押融资中质押物登记、公示、执行和处置等重要环节的制度规则和办法,增强相关业务的规范性。出台全国统一的碳资产质押贷款操作指引和流程,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成本。
此外,在现货市场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开启碳期货交易,充分发挥碳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的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的碳期货市场准入机制,形成合理的碳期货价格与碳现货价格联动机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教育和资质审核。可参照中国传统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交易所管理和行业自律结合的统一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来源:新华社